1.飞机延误的天气原因有哪些

2.天气原因为什么会造成航班延误或备降?

3.天气原因航班延误怎么赔偿

4.天气原因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飞机延误的天气原因有哪些

天气原因的航班延误能理赔吗_天气很好前序航班延误

因气象雷、雨、雾等天气问题导致航班不适航而延误最多,是不可抗力因素。很多时候旅客看到眼前的天气晴朗,却被告知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是非常正常的。因为天气原因不仅是指目的地机场的天气状况,还有航路天气不适航。更有同样是飞往某地的航班,有些能走,有些不能走,旅客被告知是天气原因,出现这种情况的是飞机起降的标准与飞机机型有关;还有,同样的机型在各航空公司定的具体安全标准也有差异,机长对当前气象及趋势作出决策也有所不同。根据民航法规定,“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飞行”,能否起飞,取决于机长对飞机状态、机场、气象等判断后的才决定。

天气原因为什么会造成航班延误或备降?

两个原因:一是航班的正常与否受到出发机场天气、目的地机场天气的影响最大;二是航路上天气的影响和进近区域天气的影响。 机场天气状况良好不完全代表该机场适宜飞机起、降,覆盖在机场进近区域的低云、雷雨区是导致飞机延误的常见因素;在正常航路巡航的飞机有时也要绕飞恶劣天气区域,加长空中飞行时间,使得航班延误。比如雷雨区,这种情况起飞飞机往往只能在地面等待。 虽然民航气象部门依靠先进的设备会不断发布比较准确的气象变化趋势预报以利于航班运作和调度,但天气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也难以很准确的判断,这就会出现到快落地时天气情况突然恶化导致飞机无法降落,出于安全考虑或油量不足以继续盘旋等待天气好转,飞机就不得不备降其他机场。 另外,由于各个航空公司所使用的飞机机型也有所差别,而不同机型的飞机起飞、降落的标准也不相同,这就会出现在同样天气情况下,不同的航班有的能起降,有的却在等待的现象。 很多乘客都遇到过这种情况:飞机广播说前面有气流,乘客要绑紧安全带,防止发生意外,但乘客却从机窗看不到一丝云。那是因为晴空湍流在作怪。晴空湍流、大气急流都会使飞机产生严重颠簸,使飞机下沉或上升几百米高度的危险,甚至使机翼负荷加大而变形或折断,对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天气原因航班延误怎么赔偿

法律主观:

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但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成立的是航空客运 民法典 律关系。航班延误视为航空公司违约。因天气原因延误,则可以作为航空公司的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九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天气原因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天气原因航班延误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非航空公司原因,包括由于天气、突发、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因素,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2、航班延误时,承运人应严格执行经济补偿方案。

航空公司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内容。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航孔公司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安机关,以及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航班始发点或者经停点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管理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本规定。

货邮航班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二)“航班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到港挡轮挡时间晚于到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三)“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的情况;

(五)“机上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后至起飞前或者降落后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机场规定的地面滑行时间的情况;

(六)“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七)“大面积航班延误”是指机场在某一时段内一定数量的进、出港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导致大量旅客滞留的情况。某一机场的大面积航班延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航班量、机场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第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承运人应当每隔30分钟向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发布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动态。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天气状况、流量控制和航班出港延误后放行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和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机位、机坪运行情况等信息通告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空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