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应对极端天气的政策措施_外国应对极端天气的政策
1.英国38.7度高温创纪录!国外怎么应对高温酷暑?
2.应对全球变暖的措施有哪些
3.英国发布了“史上首个”极端高温红色预警,在这样的天气下要注意什么呢?
4.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5.中美气候合作有哪些内容
多哈会议的成果有限,说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努力面临重大困难,陷入自1988年国际社会启动气候变化相关谈判和应对程序以来的最低点。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
《全球气候变化应对》
[内容提要]多哈会议的成果有限,说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努力面临重大困难,陷入自1988年国际社会启动气候变化相关谈判和应对程序以来的最低点。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各国均将成本一收益平衡当做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和机制的重要决策依据。其具体体现为碳排放覆盖率的参与度,这成为影响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关键因素。通过构建成本一收益平衡的理论模型,本文论证了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和机制发展的双重均衡方程,指出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努力仍停留在相对稳定的低收入水平均衡状态上。很显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程序中,必然还存在一个可以带来高收入和高福利的高水平均衡点。国际社会目前面临的困难是,如何寻找和确定从低水平均衡点迈向高水平均衡点的临界点并实现突破,推动各国提高参与度,推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努力向高水平均衡点迈进。
[关键词]气候变化 成本—收益分析 国际框架 均衡点
[中图分类号]P4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68-201304-0042-15
自1988年国际社会在加拿大多伦多首次召开半官方的气候会议,到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多哈会议COP18/CMP8,有关气候变化应对的国际谈判已走过25年历程。多伦多会议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碳减排目标,即以1988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到2005年全球减排20%,这一目标史称应对气候变化的“多伦多目标”。现在看起来,这一目标显然过于理想化。因为在2012年多哈会议最终通过的决议里已经找不到明确的全球碳减排目标,更多的则是“希望”、“理应”、“自愿”等字眼。这意味着,经过25年的努力,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减排上的意愿和进展可谓是不进反退,尽管全球的碳排放水平已经远高于当年。因此,颇有必要对既有的具体应对策略特别是指导国际社会气候变化应对实践的理论加以总结和检讨。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了解各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和机制的决策依据。一般认为,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有效性根本上取决于各国的参与度,国际社会最终之所以能达成这样或那样的决议,也正是因为决议必须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各国的参与度。因而,作为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里程碑,最初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才将其生效条件设定为55%的排放比例,也就是附件一国家名单中至少有足够占到全球排放总量55%的国家和地区加入该议定书,其规定的各项条款才能真正生效。
需要指出的是,决定各国参与度的,是各国对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成本—收益计算;换句话说,成本—收益计算是各国气候变化外交的决策基础。例如,美国参议院在讨论表决议定书时有过这样的阐述,“任何气候变化国际协议都必然会对国内经济产生系列的金融经济影响”。具体而言,所谓的“经济金融影响”实际上指的便是成本与收益,即加入气候变化的相关国际协议究竟会给美国带来怎样的收益,同时又增加怎样的成本。也就是说,美国唯有在明确了这样的成本一收益关系后才能做出是否加入议定书的判断和决策。对此,在美国国会一次有关气候变化的听证会上,与会参议员在回答为何美国仍没有加入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问题时解释,“因为美国还没有弄清楚国际气候变化协议对国内经济造成的各种影响”。
基于上述逻辑,本文将以成本—收益分析为切入点,分析缘何当前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停滞不前,认为这一现状恰好是出于成本—收益考虑导致的各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的低水平均衡。基于对更高水平平衡存在的乐观判断,本文认为,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推动各国提高参与度,使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努力向更高水平的均衡迈进。
一、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成本收益计算
国际学术界有关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成本—收益分析主要通过建立各种经济学模型进行测算,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方法是利用一般均衡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将一定时期内如到2055年或者2100年等的经济增长、能源利用、碳排放、气候变化模式、气候变化影响以及各种碳减排和气候变化适应政策等因素作为变数纳入到模型中,同时赋予各个变数以各种引数,然后计算出在不同排放及减排情景下的碳排放价格,以及由此产生的成本与收益。
以动态综合气候—经济模型DICE,Dynamic Integrated Climate-Economy Model的研究为例,笔者对在2009年12月国际社会就应对气候变化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进行了成本收益分析表1。在这一模型中,成本和收益的计算依据有三个:
一是在《哥本哈根协议》的气候变化应对路径下,全球及各国由于受气候变化影响而造成的直接净损失,净损失的含义其实已经包括了成本和收益两方面的因素;
二是在《哥本哈根协议》下,全球及各国设定的减排路径和政策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减排支出成本,这个成本大小与《协议》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关联,包括技术变迁、经济增长、社会福利都会受到减排过程的极大影响;
三是在《哥本哈根协议》下,根据作者通过同一模型模拟出来的碳排放价格包括碳税和碳排放权的交易,以及各国要达到各自碳排放配额范围所需购买的额外碳排放量,最终计算出一个全球及各国用于支付额外碳排放配额的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各国在《哥本哈根协议》下的碳减排配额分配并不均匀,考虑到各国减排能力的差异,会出现“富余”和“不足”两种情况,因而这项成本对于一些国家为正,而对于另一些国家则为负。当然,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其总额为零。
按照这样的计算框架,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D.Nordhaus得出的结论是《哥本哈根协议》下到2055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直接总支出为16,470亿美元。这个支出水平究竟是高还是低呢?在稍早的同系列研究中,诺德豪斯通过同一模型对各种气候变化应对情景下的支出成本进行了核算。他根据性质的不同将总支出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气候影响损失和减排成本,比较的结果是:从最优应对情景下的低成本,一直到不采取任何措施以及设定过高减排或温度控制目标情景下的高成本;第二部分的支出来自碳排放配额的购买,其中碳排放价格决定了最终的购买支出,而不同气候变化应对情景意味着不同的碳排放价格。作者对此进行了排列,结果表明,气候变化应对的策略越激进,国际社会未来承担的碳排放价格就越高,这也就意味着不同国家为完成减排目标必须为购买额外的碳排放配额付出更高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限于科学研究和社会经济发展上的极大不确定性,诺德豪斯及其他经济学家和气候变化研究小组,如 *** 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和斯特恩报告,对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成本一收益的计算结果在数量上未必是完全精确的。但从不同情景的排列顺序来看,他们的结论在逻辑上是站得住脚的,即对应不同的气候变化应对和发展情景,国际社会将共同承担不同的成本和收益。那么从成本一收益的视角出发,我们如何进一步理解不同气候变化应对及发展情景的主要区别呢?是什么关键因素影响着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成本与收益?理解这些问题将有助于构建一个国际气候变化应对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一收益模型。
二、碳排放价格、参与度与成本—收益分析
按照诺德豪斯和理查德·托尔等人有关气候变化经济影响的分析,应对气候变化的净成本影响主要有三个来源,即:气候变化的直接影响,碳减排程序的影响和碳排放价格的影响。对全球而言,前两种来源的影响总体上体现为正的净成本,而碳排放价格对净成本的影响在名义上是在各国间相互抵消后为零。但实际上,全球碳排放价格有两个源头:碳税和碳交易,如果全部的碳价格都以碳税的形式体现出来,均衡状态下碳排放价格应等同于碳减排的边际成本,从而意味着一国为本国配额之外的碳排放支付了成本。如果进而将气候变化对全球造成的损失影响纳入碳排放价格的计算范围,即完全而充分地将气候变化的外部影响内化到碳价格中,那么碳排放价格更可以成为衡量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成本收益的指标。就此而言,在不同全球性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路径下,会产生高低不等的各种碳价格,也就体现了全球为这些不同的气候变化应对框架所支付的净成本水平。
如果赋予碳价格以新的含义,即把气候变化影响和碳减排支出都折算为碳排放价格,然后将碳排放价格作为衡量全球性气候变化应对框架成本一收益的标志性指标,则可对以往在一般均衡基础上所得出的成本收益比较结果进行重新组合和排列。以诺德豪斯在其研究中设定的15种气候变化应对情景为例,在给定时期内且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对15种情景加以重新排列图1。这个新的排列说明,如果仅从时间序列的角度来看,不管国际社会采取何种减排策略和路径,都会从初期的最低点然后慢慢上升。但如果采取横截面的比较,不同情景间的区别就一目了然,根据前面的分析,碳排放价格的区别实则也代表了各种气候变化应对机制在成本收益上的区别。
从图1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气候变化应对机制导致碳排放价格越高,其成本也就越高。如相对议定书的应对机制,能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2~C范围内的应对机制明显成本更高;同时,相对于不包括美国碳排放的议定书而言,能够覆盖美国碳排放的议定书的成本就更高。
如果进一步比较导致碳排放价格的各种应对情景,可以发现,各种应对情景间最大的差异在于各国的参与度不同,或者说是对全球碳排放的覆盖度不同。因此可以认为,参与度是决定碳排放价格及应对机制的成本一收益水平的重要因素。
无论是议定书的应对机制,还是设定2℃的升温限制,其本质都是全球碳排放的覆盖面大小的问题。从绝对意义上讲,应对机制的覆盖度越高,则碳排放价格会越高,尽管从应对的结果看也会越有效。但问题在于,在国际社会中,应对机制的覆盖范围并非取决于碳排放价格或者应对有效性,而取决于各国对应对机制的认同度,具体表现为参与度。可依据官方表态将参与度分为三类:参与、不参与和有条件参与。以各国对议定书的态度为例,美国属于有条件参与,欧盟属于参与,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属于不参与。又以《哥本哈根协议》为例,中印也都加入了有条件参与阵营。需要指出的是,从非官方角度衡量的参与度相对更为复杂,因为市场、部门或地区的参与度与官方表态未必一致,导致实际的参与度发生变化,而市场最终形成的碳排放价格反映的正是实际参与度。这样,可将图1中的纵轴换成“参与度”,进而用不同的方法观察15种不同应对机制和情景间的区别,从最低的参与度到最高的参与度,决定了具有不同特性的应对机制和情景。
将参与度与应对机制的上述关系应用到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实践中,并从1988年国际社会开启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谈判到2012年多哈气候大会落幕期间选取几个重要节点,便可发现,基于碳排放覆盖率的各国气候变化实际参与度的差异以及变化,决定了应对机制和目标的变化起伏图2。
在图2中,尽管控制2℃升温的应对情景要求较高的参与度接近100%,并被《哥本哈根协议》所确认。但该目标并没有被具体落实,在《哥本哈根协议》中体现为碳排放覆盖率的全球参与度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因为资源减排机制而有所下降。因此,从1988年至今,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机制的参与度一直在递减。同一时期,国际市场的碳价格也在持续下滑,进一步说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减排的总体意愿呈减弱趋势,印证了基于成本一收益衡量方法的气候变化应对机制在不同阶段对净成本水平评估的演变过程。
三、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框架的成本—收益模型
本节将对气候变化应对的成本—收益模型加以考察。在下文所应用的函式中,Cost指应对气候变化的总成本,Benefit指应对气候变化的总收益,Y指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产出或福利水平,mitment指各国在不同时期i的参与度或碳减排承诺水平,ert指各期的贴现程度。
一成本函式:Cost=∑fmitmentiert;
在技术进步、气候变化趋势、经济发展等因素都给定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开展气候变化应对合作的成本现值,下同取决于各国的参与度或承诺程度。既有研究表明,随着各国参与度的提高,国际社会将在参与度较低时参与初期付出更大的增量成本,但在参与度较高时参与后期成本上升趋缓。换句话说,成本函式的曲线将是递增和凸起的,即先快后慢,即图3中的成本曲线。最终,如果全球各国全部参与到合作框架中,那么成本将被固定在某个最高点上,不会无限增加。这是因为,一旦在全球建立有效合作机制控制碳排放,将全球温度的变化控制在一个可承载的范围,那么碳排放价格便不会再继续提高如图3,应对成本也就会趋于停滞。
二收益函式:Benefit=∑fmitmentiert;
同样的,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开展气候变化应对合作的收益也取决于各国的参与度。根据相关研究和上述分析,参与度的提高会给全球带来更多的收益。当然,收益曲线的特征有别于成本曲线。首先,在参与度较低时初期,因为“漏出”效应的存在,提高合作水平带来的全球收益增长速度较慢;一旦合作水平达到特定水平,随着“漏出”效应显著下降,全球碳排放相关政策的有效性也会显著提高,如碳税、碳交易等。此时,全球将从合作中获得更大的好处,并出现快速的增长;这意味着,收益曲线总体将呈现出先慢后快的递增性图3中收益曲线。
收益曲线的第二个重要特征在于:在初期,由于各国参与度较低,相应国际框架的收益水平将低于成本水平,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收益为负。但随各国参与深入,收益曲线会以更快的速度攀升,在达到特定参与水平后将超过成本曲线。这个参与水平也就是一个均衡的参与度。
收益函式还有第三个特征,即在参与度进一步提升后,收益的增长速度极有可能出现下滑,即增长速度放慢并逐渐向成本曲线靠拢图4中收益曲线,这会使收益曲线出现变化如图4。这样便会改变成本一收益曲线间的关系,出现了两个均衡点。可把第一个均衡点Q1称之为低水平的参与均衡,第二个均衡点Q2则称之为高水平的参与均衡。
三均衡条件
第一,当成本曲线高于收益曲线时,称之为“参与不足”Under-mitment,此时全球将为之付出净成本,从而推动参与度的继续提高,一直到两者相等为止;
第二,当成本曲线低于收益曲线时,称之为“参与过度”Over-mitment,此时全球将从更高的应对参与水平中获得净收益。尽管如此,但参与度不会继续提高,而是向反方向发展即出现下滑,一直到净收益为零时。这主要是因为,当参与度过高时,一方面气候变化应对部门的净收益增加本身会削弱各国在此领域的继续投入及参与积极性,凸显其他部门投入的短缺和气候变化应对部门的投入过度;另一方面,尽管全球的总收益继续增加,但在地区分布上,收益的分配显然是不均匀的,因此也会形成和增加进一步提高参与度获得更多净收益的各种政治经济障碍。
第三,两个均衡水平的比较。根据上述分析,对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收益曲线进行模拟,则会出现先凹后凸的结果。相对于固定的成本曲线,这导致了一低一高两种均衡水平。在均衡条件都成立的情况下,两个均衡水平都可以帮助国际社会实现“参与度”的优化。也就是说,在这两个参与度水平上,至少在气候变化应对部门内部都足以形成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显然,低水平参与度上的均衡尽管实现了部门的稳定,它对全球总产出和总福利的益处则低于高水平参与度。
四双均衡条件:Y=∑fmitmentiert
由第三点讨论而来的,需要引入第四个条件,即考虑了两部门产出的一般均衡条件。如果将各国气候变化应对参与度纳入到整体福利考虑,参与度会通过影响气候变化应对部门的内部成本一收益均衡,继而影响其他部门的成本一收益均衡,最终作用于总体福利水平。在目前的科学认知水平和发展阶段上,气候变化应对的参与度对经济增长总福利现值存在递增影响。但以一般均衡的现有分析为基础,有理由相信,气候变化应对参与度并非始终增加经济总福利,因为在参与度高于特定水平后,无论气候变化应对部门内部的净福利如何变化都会反作用于经济总体福利,从而导致既有成本一收益关系逆转,如图5所示。
这样,两个均衡的参与度便产生了不同的福利影响,低水平的均衡参与度带来较低的产出水平,高水平的均衡参与度带来较高的产出水平。从产出水平的角度来看,前者属于低收入均衡,并非理想结果,而后者则可以带来更优的福利。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一个既寻求成本一收益均衡,同时又实现更高产出水平的过程。总体而言,当前的国际气候变化应对框架更加接近于低收入的均衡状态,即各国在自身成本收益核算的基础上,“自由地”确定各自的参与度,先是通过2012年的多哈气候大会进行了初步确认,然后到2015年在进行反馈和总结,届时形成新的国际应对框架,进一步强化和固定气候变化部门内部的均衡。
从全球角度看,这一均衡并非最优。如图5所示,如果参与度提高,总体产出和福利水平也将更高。问题在于,一旦低收入的参与度均衡状态在确立后迅速得到强化甚至被固定,那么打破这一均衡、推动参与度提高并实现更优化的产出和福利水平将很困难。有两种可能局面将推动实现这一突破。
第一,外部条件变化,如气候变化程度加剧、国际社会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偏好增加、各国 *** 对气候变化应对的认同提高及技术进步等,都会同步提高气候变化应对不同参与度上的成本或降低收益,从而推动成本曲线上移或使收益曲线下移,迫使最优的均衡参与度向右延伸。这种情况相对于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后,气候变化应对部门的估值水平有所提高,从而增加了各种投入的相对价值,使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程序可带来更低的机会成本和更高的总产出和福利。
第二,也存在内生机制推动参与度提高的可能,最主要的是参与国/地区/部门带来的示范效应。在现实世界中,各国/地区/部门对于气候变化应对的参与呈现极不均匀的状态,有的出于自发,有的则仅仅跟随。这样,参与度本身存在着微小变动的可能:主要出于各种内生原因和激励因素,参与度会不断提高,这一提高本身会带来收益和成本,而一旦参与者从中获得净收益,就有可能对其他未加入者形成示范效应,进而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当然,如前所述,考虑到均衡条件,由示范效应导致的更高参与度所形成的额外净收益在最初阶段未必会推动参与度继续提高,反而可能使参与度下滑回落至均衡水平。但这里面存在一个“临界点”,即在某些关键性的国家/地区/部门加入到气候变化应对程序,或执行了某些标志性的减排政策后,参与度的提高便难以逆转,从而加速向下一个均衡点即高收入均衡水平汇聚,并在这个均衡点上逐步稳定下来。
基于参与度边际产出递减规律,产出函式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100%的参与度未必导致产出最大化。正如IPCC的第四次评估报告所指出的,国际社会面临多种可供选择的排放及减排情景,从“一切照旧”Business as usual到最为积极的应对情景,其排序正好是从最低的参与度>=0,到最高的参与度<100%。实际上,最终选择既不是最低也不会是最高的参与度。这证明,从无论是从成本收益,还是从产出角度来看,最低和最高的参与度都不现实。低水平参与的弊端在于无法实现部门内均衡,但高水平参与度的最大弊端则在于“过度参与”下全球在气候变化领域的过高投入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体现在收入曲线上就是,在一定点后,收入水平会随着参与度的进一步提高而下降。因此,从收入和福利的角度看,无论是低水平还是高水平的均衡,全球气候变化应对的参与度都不会越过某个界限,即图5的S点。
四、模型的应用
以上理论模型分析对当前国际社会的气候变化应对实践有着两方面的重要解释意义。一方面,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应对框架上的发展路径将受以下两种情况约束:其一,沿着本部门内部的净收益曲线移动,随着世界各国参与度的提高,国际减排应对框架的净收益会出现相应的变化图6,基于双均衡的存在,因此该曲线将呈现出倒U型的形状,与横轴参与度有两个交点Q1,Q2,意味着可能的参与度也仅会维持在这两点之间;其二,由于实现均衡的需要,Q1和Q2仍然是稳定后最有可能出现的参与度选择结果。因此,以参与度高低来衡量的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将围绕这两个点出现波动。同时,在内部和外部条件的作用下,可以在两点间进行过渡。也就是说,最后参与度的选择范围将限制在Q1和Q2两点间。
另一方面,上述约束条件也符合当前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现实选择。第一,各国/地区/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气候变化应对框架中,最终必将在全球范围内体现为一个适度而均衡的参与水平Q1<=Q<=Q2,这也较好地解释了某些碳排放大国即便没有正式加入相关的国际气候变化应对和减排框架,但也通过自愿减排的形式在实际意义上参与到全球的气候变化应对程序中。这一方面是来自于这些国家/地区/部门基于自身成本一收益基础上的内生减排需要,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其他国家/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的带动。
第二,近25年来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应对上进展缓慢甚至有所倒退这一事实说明,从一般均衡角度来看,尽管参与度提高有利于增加产出,但应对程度还取决于部门内部的成本收益均衡。在关键的临界点没有突破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还较难跳出低收入的均衡参与水平。这样,各国显现出各种积极或消极的政策波动也就在情理之中。
第三,国际社会要走出当前的气候变化应对困境,跳出低水平均衡,就必须探索和研究影响参与度的临界物及其临界水平。可能的临界物包括:更加准确的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和认知,更加巨大的气候灾难,更加系统的社会动员,更加有效而可行的政策工具,等等。当然,要想找到这一临界物及临界水平,全球还需通过更多的试错来验证。
结束语
如果以各国的参与度衡量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的进展,多哈会议成果有限这一事实说明,气候变化应对的相关努力几乎陷入停顿,达到了自1988年国际社会开始进行谈判和框架设计以来的最低点。尽管如此,本文利用成本一收益关系的分析表明,这一低点或许正好实现了参与度决定下的均衡状态。只不过,这是一个仅可以带来低收入和低福利的低水平均衡点。而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程序中,必然还存在一个可以带来高收入和高福利的高水平均衡,即通过较高的参与度应对气候变化有效地实现碳减排,同时又可以获得较好的效率即产出。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框架唯有找到相应的临界点并实现突破,才能确保跳出低水平均衡状态,达到高水平均衡状态。
英国38.7度高温创纪录!国外怎么应对高温酷暑?
全球都遭遇到了非常极端的天气,电力紧张,野火频发,希腊说今年的夏季真是最难熬的夏季,没有之一,希腊的大火,全国的高温,中暑的人群,在这样的天气之下,大家一定要对当地发布的预警信息了解透彻,及时的进行避灾作出应对,先掌握自救的常识,才能够去帮助别人。
?希腊林区一场山火就这样燃烧了起来,整个现场都是被烟雾笼罩着,居民和游客已经被通通疏散,这样的场景也被希腊政府称之为是最难熬的夏季之一,甚至还有多个地方的人都是死于高温天气,极端天气的影响,多个城市更是发布了红色极端高温预警,多个国家的土地被烧焦,甚至是房屋被烧毁,甚至在美国当地还关闭了一些家庭和企业的电力供应。
?这种全球变暖的场景也是影响到一些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极端天气也是会影响到粮食的生产,但这是没有办法避免的,大家能做的,就是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的关注天气预报,学会保护自己和家人。
?大家都说今年这个温度和天气都没有雨露均沾,有的地方旱的旱死,有的地方涝的涝死,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各个地方的天气情况,预防有洪水,风暴,干旱,高温这样的场景上演,同时大家应该去了解一些这种灾害的常识,学会保护自己,要有风险防范意识。
?毕竟如果第一时间发生灾情的话,救援队伍是没有办法立刻到伤者身边的,所以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先自救,比如自己冷静的去避难场所,寻找正确的避难之处,只有保证自己的安全,才能够去帮助他人,同时在这种高温炙烤的天气之下,减少在户外活动的时间,避免出现最严重的热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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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全球变暖的措施有哪些
这几年全球气候变暖,这种感受在夏季更加明显,中国一些地区的温度更是超过40度,简直就是大火炉。英国这几年的温度也是节节攀升,近日更是创下了官方有史以来的最高温记录,达到38.7℃。很多人认为这个温度压根不算高,但是要知道英国可是温带海洋性气候,在过去即使是在夏日温度也很难超过32摄氏度。那么在这么高温酷暑的天气,国外的人都怎么应对呢?
1.购买可以随身携带的移动空调。在英国,因为是温带海洋性气候,所以空调安装率很低。不仅如此,空调对于他们来说也是奢侈品,安装一台空调要将近两万人民币。所以,如果天气真的很炎日的情况下,他们一般会选择购买要便宜很多的移动空调。这种移动空调体积小,方便携带,价格也亲民,所以成为了很多外国人的选择。
2.购买更加便宜的制冷风扇。相对于移动空调来说,这种制冷风扇要更加便宜,很多家里有小孩的房间里面,一般都是放置这种实惠的制冷风扇。
3.光着膀子或者只穿内裤。要知道国外的民风是很开放的,这么高温酷暑的天气自然穿的越少越舒服了。所以一些外国人就会选择光着膀子,或者只穿一条内裤,以此来让自己少受些炎热天气的折磨。一些上班族更是把西装的两条袖子给剪了,把两条大胳膊露出来,真是为了不那么热想出了各种奇招。
英国发布了“史上首个”极端高温红色预警,在这样的天气下要注意什么呢?
1、全面禁用氟氯碳化物实际上全球正在朝此方向推动努力,是以此案最具实现可能性。
2、保护森林的对策方案今日以热带雨林为生的全球森林,正在遭到人为持续不断的急剧破坏。有效的因应对策,便是赶快停止这种毫无节制的森林破坏,另一方面实施大规模的造林工作,努力促进森林再生。
3、汽车使用燃料状况的改善,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
4、改善其他各种场合的能源使用效率今日人类生活,到处都在大量使用能源,其中尤以住宅和办公室的冷暖气设备为最。因此,对於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方面,仍然具有大幅改善余地。
5、对石化燃料的生产与消费,依比例课税如此一来,或许可以促使生产厂商及消费者在使用能源时有所警惕,避免作出无谓的浪费。
扩展资料:
为阻止全球变暖趋势,1992年联合国专门制订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同年在巴西城市里约热内卢签署生效。
依据该公约,发达国家同意在2000年之前将他们释放到大气层的二氧化碳及其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至1990年时的水平。另外,这些每年二氧化碳合计排放量占到全球二氧化碳总排放量60%的国家还同意将相关技术和信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转让给发展中国家的这些技术和信息有助于后者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挑战。目前已有197个国家正式批准了上述公约。
百度百科-全球变暖
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今天是7月22日,根据最新消息报道,英国发布了历史上第一个极端高温红色预警,这在他们国家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很多当地的人因为没有空调纷纷聚集在有空调的商场或其他一些公众场所,以前的天气没有这么高的温度,突如其来的高温让当地人措手不及,那么当地居民面对这样的天气应该注意什么呢?
第一,当地爆发了极端高温天气,在这样的天气里,当地居民应该避免户外工作,避免长时间的太阳照耀导致中暑此前,这里是温带气候,夏季气温也比较温和,不会出现这么极端高温的情况,目前的高温让当地人都没有足够的经验去面对,因此很多当地人纷纷去了树下或者商场里躲避高温,这不是长久之计,为了应对极端高温天气,首先应该保护好个人的身体健康,当地居民应该避免户外工作,避免因为太阳长时间照耀导致身体对气温的识别能力失衡,从而导致上火或者中暑,严重情况下还会导致热射病。
第二,当地爆发了极端高温天气,在这样的天气里,当地居民应该多喝温水,补充体内水分,避免长时间吹空调和吃冷饮当地的气温已经达到了历史最高值,这样的天气很容易让人们出汗,因此,需要及时的给身体补充水分,避免身体里水分流失速度过快而导致脱水,应该多喝温水,避免直接喝凉水造成身体不适,也不要所有人都聚集在商场里,这样会导致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升高,从而引起头晕和头痛的不良反应,而且从空调房里出门还会因为温差过大而导致感冒,这些都应该注意到,也不要过度的吃冷饮,会造成消化不良。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中美气候合作有哪些内容
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
承担大国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
法者,理也,源于生活,体现公平、正义。律者,束缚也,意味着规则。孟德斯鸠在他的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谈到法的精神,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调整社会形态中各种关系,法律也应被放到最高的地位。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换句话说,法律是蕴涵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其实质意义是通过法律条文体现法治思想、构建法律制度的社会规则。总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内部还有与生态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是凌驾于各种关系之上的更高层次的规则。
中国做“负责任大国”的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任。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让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国当前最大的责任,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尽责任的基础所在;其次,“大国责任”就是以尊重整个人类发展为前提,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严格遵循国际规则,履行各项义务。所以“大国责任”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说,中国要通过遵循法的精神,在各项国际法的规则下,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当前,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站在法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气候问题,积极参与气候问题的国际谈判,确保国家发展空间的同时,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从里约热内卢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全球环境问题的典型代表,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评价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问题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找具体对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是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问题应运而生的产物,而其发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的形成与演进过程请见下图)。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做出为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开始政府间谈判的决议。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全世界的共识,达成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文件《21世纪议程》和防范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而且实现稳定在这一水平的时间范围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虽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但是在政策上却无法落实。由于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立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没有硬性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的具体指标,绝大多数都不能实现预期到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削减20%的目标。
(二)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1日~11日,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3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共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中国政府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三)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中,全球各地的政府——其中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致同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它的意义在于巩固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国际法地位,为下一步的国际气候谈判确定了具体目标和方向。“巴厘路线图”包括《巴厘岛行动计划》(BAP),其中列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新的谈判进程,目标是在2009年以前完成。这一路线图也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下目前的谈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标,此部分将重点放在工业化国家进一步量化的减排承诺,以及针对关于技术、适应和减少毁林所引起的排放等关键问题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谈判。
(四)哥本哈根会议
随着2012年的迫近,后京都谈判面临严峻的挑战。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最主要原因是时间非常紧迫。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最新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一再呼吁,为了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最坏的影响,国际社会必须立即行动,采取行动越晚,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从历史经验看,《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自1995年启动,到1997年签署,再到2005年生效,经历了漫长的10年时间。而后京都谈判2005年才正式启动,为了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衔接,避免国际气候制度出现“真空”,新的国际气候协定必须要在2013年生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多个场合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致力于在2009年时达成一致,并使之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期满后生效”。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各方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本立场
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备受各方广泛接受的《京都议定书》2012年行将到期,关于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准则,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为这个准则寻求各种可行的蓝本。当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环境、经济和政治的混合体。其中,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更是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个缩影。
在应对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减排方案的设计上,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出于各自的利益及目的,都做出了各自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一)欧盟的立场
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以最积极的态度突出于其他国家和集团,强调自己在保护全球环境领域中的领导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其国际表态、宣言和计划上,还体现在实际行动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没有刻意地减排温室气体,但由于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唯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集团。欧盟国家在公约内外,利用各种平台(如8国集团首脑会议、20国能源与环境部长级会议、亚欧会议等)积极推动后京都谈判进程。欧盟各国***于2007年3月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揽子能源计划,从而带动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并以此引领全球进入“后工业革命时代”。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如果其他的主要国家采取相似行动则将目标提高至30%,到2050年希望减排60%~80%。
(二)日本的立场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日本由于国内能源资源匮乏,因而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并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低热能等方面的研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表示,日本将充分利用能源和环境的高新技术,引领全球并把日本打造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低碳社会”。
在发达国家貌似公平合作的减排方案下,掩盖着巨大的阴谋与野心。他们试图把气候变化问题提升为目前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在这样的大旗下,要求一切国家共同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并以此否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代之以新的能源政策或者其他政策作为新机制。另外主张以市场的方式将他们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而不是无偿或者低价援助发展中国家,也反对无偿的资金援助。其目的不仅是不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以各种方式压制发展中国家发展。
发达国家所坚持的长期稳定目标、时间框架和以国家为排放单位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并未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其次,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迫切现实。如何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已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热点。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三)美国的立场
政府上台后,在气候变化等问题方面较上届政府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内通过推动相关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以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同时拉中、印等发展中大国承担类似的减排责任。美国注重从国家战略安全高度看待气候变化问题,将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统筹考虑,在国内将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刺激经济、增加就业的重要动力之一,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但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减排将降低美国的竞争力,虽然目前对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态度积极,但近期不太可能确定激进的国内中长期减排目标,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调整将是渐进的。
主要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进展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供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而《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的是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这些都仅仅是停留在国际法的领域。而在各国国内法领域,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得公约的执行真正落在实处。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依靠国际条约的约束,更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英国气候政策体系比较完整
英国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制定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国内气候政策体系。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作为负责气候政策的主要部门,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推出“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自2007年起,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评估和报告气候变化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英国还是世界上首个制订法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获得议会批准。这项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2020年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减排26%;2050年至少减排80%。此外,英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政策措施,旨在减少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德国气候立法走在前列
作为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重要推手,德国在气候变化战略、立法和政策制定上也走在世界前列。
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发放排放许可,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排放权交易购买排放量,否则就要缴纳高额罚款。
德国还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源效率信息,并将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标注范围。
德国政府还计划制定关于碳捕获和封存(CCS)技术的法律框架,一方面向欧盟递交建议书,推动在欧盟层面上制定CCS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在国内制定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封存的法律框架,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的措施并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美国新政府大打气候牌
总体上,美国国会有关气候变化的提案基本采取了减排目标和排放贸易体系的思路,在2030年之前的近期目标较为宽松,远期目标分歧较大。
在联邦政府层面,政府更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变化作为执政重点之一。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依赖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向国际社会做出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标志着美国迈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一步。
但这项法案也包括一些“公平竞争保护条款”,授权政府对来自未采取类似措施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设置贸易壁垒。
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以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作为履行《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计划,其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是保证以上计划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未来可能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公约执行的决心,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以立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全面规范从资源输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将主体从企业扩大到社会;能源作为输入端,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来规范,分别从改变原来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两方面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输出端的立法,防治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中国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
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实施效果
这些法律明确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物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正确看待气候问题以法律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中国应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确保国家合理的发展空间,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
气候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
目前,围绕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各方争相旗帜鲜明,求主动,谋主导,利益交织,矛盾交错,斗争尖锐,形势复杂多变,但气候变化基本格局和实质并未发生改变,透过这些复杂的形势变幻,我们不难看出问题实质,即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容混淆
发达国家方面,千方百计逃避自身责任,试图将谈判引向对发展中国家的分化,强调发展中大国减排是其突出的表现。欧盟希望继续推进谈判,并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以巩固其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但不愿在没有美国和发展中大国参与的情况下独立承担减排义务,目标仍是大力推动美国和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参与减排。
日、澳、加等国不愿按照议定书模式继续减排,企图重新制定一项新的全球减排协议。尽管新任的总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较布什政府积极,但美立场未有根本改变,试图重新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经济大国”或“排放大国”概念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在最近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规定向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征收关税,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挂钩,其核心仍是迫使中、印等发展中大国采取减排行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业,也是所有国家各自发展的需要,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以实际行动为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中国反对任何将气候变化与经济挂钩等方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行为。
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从中长期国家战略来看,无论从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基础出发,还是基于国家发展理念和全球合作战略,中国未来20年的低碳转型对于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制度保障。因此,中国需要逐步掌握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主动权,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坚持《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坚持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合作的基础。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结合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气候变化应对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很多属于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需要法律规范才能产生实际效应。目前,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气候变化应对的有关领域的政策措施已经有所规范,加强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并注重法律的实施情况监督。
加强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制定,保障气候变化相关法律配套实施。在气候资源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配套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和强化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促进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形成,为气候谈判中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鼓励地方在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上进行创新和探索。根据各地区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为国家层面的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提供实践基础。
一是全球极端天气事件灾害风险预警合作。中美两国都将遭遇更多极端天气灾害,如极寒雪灾、极端降雨、高温干旱、飓风和海啸。两国可以利用先进的气象观测和地球模拟技术,建立地区和全球极端天气事件预警预报平台,为全球应对气候危机提供公共产品。
第二,中美碳市场和绿色金融合作。碳市场为处理经济发展与碳减排的关系提供了有效途径,中国和美国的碳市场发展迅速。2021年7月16日,中国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中美之间巨大的市场需求孕育着巨大的合作潜力。可以先探讨城市碳市场合作试点,拓展中美绿色金融合作的机遇。
第三,甲烷减排和控制的能力建设合作。中美两国在宣言中启动了未来10年控制和减少甲烷排放的行动:美国公布了甲烷减排行动计划,中国也计划在国家自主贡献之外,制定一个全面的、强有力的甲烷国家行动计划。甲烷排放控制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巴黎协定》基本框架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模式,根据各自国情和能力加强行动,可加强甲烷减排技术合作,提升能力建设。
四是建立中美气候安全与战略对话机制。气候危机对国际安全的核心推动作用日益突出。中美两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气候安全战略竞争。为了防止两国在地区事务中的竞争加剧,损害各自的利益,可以建立“中美气候安全与战略对话机制”,就各自的碳中和政策进行密切沟通,就地区气候安全和战略事务进行对话,以保持健康的竞争与合作,共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发展,维护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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